公路隧道消防安全,長久以來一直為國內相關單位所重視之課題,本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於95年啟動「公路隧道消防法規制訂草案」研究,並於97年委請中央警察大學研擬「公路隧道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規範草案」。由於公路隧道消防安全設備涵蓋技術領域甚廣,為求本規範訂定更臻周延與完整,本部於99年委託國立台北科技大學進行複審作業,邀請國內產官學界等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委員會對本規範草案進行逐條討論。審查期間,歷經10次審查會議,歷時7個月始予完成,於99年底首次頒布實施,以作為公路隧道消防安全設備規劃設計時之依循。本次修訂主要是參酌國際規範與文獻修訂滅火設備種類,重新定義原訂條文中「自動滅火設備」的名稱、功能與設置目的,其設置條件由原限定甲級隧道應設置,修訂為以隧道長度、每日交通量達一定條件方需設置等更務實規定。另考量本規範頒布迄今已逾10年之久,爰納入本次修訂內容後並予進版。本規範編訂原則如下:1.本規範編訂目的係為保障公路隧道內用路人之生命安全。2.本規範適用於公路隧道消防安全設備設計之用。惟各項作業細節與設計標準之詳細特定要求。應由需求單位視個案需要另為訂定。3.本規範提供基本通盤性設計規定。國內各公路隧道工程主辦機關在規劃設計時,得依據本規範及最新技術或設計,再訂定其適合之規範。4.本規範係參考日本道路公團、美國國家防火保護協會NFPA502、世界道路協會PIARC、歐洲UNECE、國內建築技術規則與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及其他國家相關規定等訂定之。期望本規範之頒布,能使公路隧道消防安全設備之規劃設計符合安全性之要求,以提昇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