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維護我們及後代子孫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是環保工作者追求的理想,但理想與現實之間難免存在落差,有時就需要某種程度的妥協。針對個案,環保團體往往站在置高點,朝最高理想邁進,但行政部門卻得考量不同利益的相關各方,經常得作出妥協,因此必須透過一個公開透明的機制,設法找到在當時的客觀條件下,各方都能接受的可行方案。 民主社會的公共政策要在法律基礎下作決定,而法律授權的決策方式有兩個極端,一個是由首長決定,也就是由主管機關基於權職作出准駁的許可制;另一個就是交付公民投票,讓所有公民一人一票作出決定。 在這兩個極端之間,還有許多決策方式,例如由議會決定的代議制度;以及環保署採行的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例如公民咖啡館、公民共識會議、專家代理會議、專家審議會議或是研商公聽會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