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冤案實錄:洗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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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裡,有56案、74人經司法「認證」是冤案。他們遭到羈押、起訴,最後無罪定讞,並獲得賠償,全民付出近1700萬元。電影「一代宗師」裡,說習武之人有三個階段:見自己,見天地,見眾生。習法者亦復如此。檢察官若不見自己最基礎的本職功能,何以安身見天地、有何顏面見眾生?作者序總統府裡的兩張投影片江元慶民國一○六年八月十二日,是我這生絕無僅有的機會:為死者、為生民「告御狀」!這天在總統府裡,有近百位「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委員在場,我以投影片簡報(PPT)方式,向蔡英文總統在內的所有與會者控訴兩樁個案:我們的司法離譜到了什麼程度。我把三名老人張國隆、柯芳澤、林泰治的照片,投影在總統府會場屏幕上。這三名老者是拙著《流浪法庭三十年》的司法苦主,他們從壯盛之齡,歷經二十八年半刑事偵審,才搏得三審無罪定讞。當年,他們合計被羈押近四千天,又經過四年七個月訴訟,三人總共獲償一千三百多萬元。我會在總統府裡再次提到他們的故事,是因為在司改國是會議召開期間,三名老人中的張國隆、柯芳澤還在法庭裡流浪。他們從「刑事」流浪到「國家賠償」,再流浪到「民事」官司;他們從民國六十八年二月被收押偵辦,到司改國是總結會議召開的這天,已經在不同法院、不同法庭流浪了三十八年半。三名老人中的林泰治,不再流浪了。我難忘他的憤恨:「司法害死我了!」也不忘對他的許諾:「如果有機會,我會為你們向總統告狀。」我會這麼說,除了是他有恙的心靈需要撫慰,更因為這般的慘事不能再發生。在司改國是總結會議上,我終於實踐諾言。我確信蔡總統聽到了,也看到了林泰治。因為,我對包括總統在內的所有在場者提出不情之請:目視會場的屏幕。在布幕上,林泰治的照片旁有黑色的兩個字:「已歿」。林泰治儼然慘遭司法「活人獻祭」。司法以超過三十年進行著儀式,這已不是審判,這是凌遲,這是暴行!司改國是會議結束後,我打電話給林泰治的妻子林秦月。我把她幻化成林泰治,似對著亡靈回報:「我履行諾言了,總統聽到了,也看到了你。」電話那頭,林秦月早已泣不成聲。過不多時,她發出狂悲至極的控訴:「司法害死了他!」林秦月的淚水,流了近四十年,依然洗不盡她的司法傷口。她淌出的是心頭一道道痕與恨。林氏夫妻口中的「司法」,說的是審判,指的是法官。在總統府裡,我另外投影一張表格:「花蓮警界集體貪污冤案/刑事補償表」(請見附表)。表格裡,暗湧著令人瞠目結舌、匪夷所思的司法故事。這個故事裡的「司法」,指的是偵查,說的是檢察官。在司改總結會議上,受限於每名委員發言時間的限制,以及當時此案還有少數官警尚未定讞,為了避免有干涉審判之嫌,我絕口不提尚未確定的案情,我陳述的內容是已經無罪定讞的情節。民國一○○年間,花蓮地區有十五名官警因涉嫌貪污,遭檢察官起訴。經過審判之後,有人在一審就無罪確定,有人是二審無罪定讞。到司改總結會議召開的這天,確定無罪的官警已多達十一人;他們當年都遭到羈押,總計獲得兩百多萬元刑事補償。花蓮警界集體貪污冤案/刑事補償表  姓名  案發時職稱      羈押天數 賠償額度 獲償金額1 陳金標 花蓮縣刑警大隊隊長    57  每天3000  17.1萬元2 葉佑仁 花蓮縣警局婦幼隊警員   70    4000  28.03 郭汝俊 吉安警分局偵查隊長    56    4000  22.44 李景明 新城警分局偵查隊長    57    3000  17.15 李坦鴻 花蓮警分局偵查隊長    56    3000  16.86 江奉麟 中華派出所副所長     57    3000  17.17 許文豪 吉安警分局偵查員     57    3000  17.18 楊智評 中山派出所警員      71    3000  21.39 黃景白 花蓮縣警局督察      71    4000  28.410 湯琦弘 花蓮縣警局督察室警員   56    3000  16.811 邱建宏 豐川派出所警員      57    3000  17.1這張投影在總統府裡的表格,就是這十一名官警名單,以及每個人被羈押的天數、賠償的每天額度、獲得補償的金額。在總統面前,有一句話我隱忍不發,是考量還有官警仍在受審,全案還沒定讞。司改國是會議結束。此案審判從第六年、第七年跨入第八年。時光流轉中,無罪確定的官警人數不斷增加……民國一○八年七月最後一天,這個案子終於落幕了。當初遭檢察官求刑判處三十年徒刑、也是全案最後一名受審警官,被控貪污無罪確定(最高法院判決書,一○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七四號)。至此,十五名當年所謂的「貪警」,最後毫無一人以貪污判決有罪。當初我在總統面前沒出口的話,終於可以一吐:「這是個什麼檢察官!」此案當年重創花蓮警譽,並深深影響無辜官警的人生。甚至於,「冤警」株連甚廣:沒有犯案、沒有被查辦,只因身為這些涉案官警的直屬長官,有多名警界高官被記過、還有多人被拔職,更有人被發配邊疆。如今,被冤的官警獲得昭雪,但誰來還這些人公道?這則「洗冤」故事之所以成為本書主題,無非是要警醒全民,也喚醒檢察系統:檢察官莫成了「周處」!探溯文獻,檢察制度的發源設計,其實是為了制衡法官權力不能率性使用、制約警察辦案不得恣意而為。因此,檢察制度的功能,本質上是出於保障人權,而不是只有打擊犯罪,更非一昧追殺。然而,卻有檢察官「殺」到底……「台灣冤案實錄/三部曲」第一部的主題故事〈深冤〉,敘述一名在公司遭到當眾拘提、住家被搜索、人身被羈押、姓名在偵查中被公開、調查員違法測謊的工程師「小賴」無辜被冤際遇。他鎯鐺入獄,到終獲昭雪之時,已含冤十六年。小賴雖然獲得一百二十二萬五千元補償,但人生早已毀滅:公司開除、家庭破碎、妻離子散(註:詳見《台灣冤案實錄:深冤》,第四十五章,二三二頁~二四○頁)。但是,檢察系統並沒有放過他。最高檢察署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聲請覆審。儘管此案是經過「再審」翻案無罪定讞,但檢察官除了舊調重彈案情,指出審判疑點之外,還認為補償給小賴的金額太高了。民國一○八年十一月,最高檢察署的聲請被駁回(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書,一○八年度台覆字第二七號)。法官以「重大打擊」來描述小賴因為此案在工作、身心、自由、名譽、財產、婚姻、家庭、生活等等層面所受到的廣泛影響程度。小賴的人生,被司法摧枯拉朽般的毀滅。法官為什麼會知道小賴的人生重創?因為,他當初聲請補償時,親自說出這些痛苦。最高檢察署在聲請覆審之前,不會不知道小賴的悲慘際遇;因為,小賴這些血淚斑斑的指述,就在全案卷證裡。但是,檢察官竟會認為補償給他的金額太高。電影「一代宗師」裡,說練武者有三個階段:見自己,見天地,見眾生。習法者亦復如此。檢察制度的設計目的之一,原是為了保障人權。身為檢察官,若不見自己最基礎的本職功能,何以安身見天地、有何顏面見眾生?本書是「台灣冤案實錄/三部曲」的第二部。為什麼會有這套書,以及我對於「冤案」的定義,在第一部《深冤》的作者序裡已有說明,此處不再贅述。本書記錄五十六件冤案故事,共有七十四人經司法認證被冤,全民付出的補償金額將近一千七百萬元(請見本書第三四九頁附表)。最後,要向讀者深致歉意:第一部《深冤》所記述的冤案故事,共有五十八件、七十二人被冤,並非五十二案、六十三人;這些司法苦主獲償的金額是三千一百六十二萬多元,並非兩千九百萬元。


故事 花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