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特色民法有關債之關係之規範主要乃立基於特定之債上,給付內容暫時未能確定之債之關係則屬例外,種類之債之規定則屬此等例外給付內容暫時未確定之債之關係之規定。一般而言,債務人之給付標的若屬不代替物者,原則上固成立特定之債;債務人之給付標的若屬代替物者,原則上則成立種類之債,惟並不盡然。從而,所謂「種類之債」之概念,其內涵為何? 其與特定之債又如何區別?乃至兩者間之區別實益又何在?皆有必要進一步加以闡釋。再者,種類之債的特色之一乃係種類之債之特定。然而,民法第二百條第二項所定「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究何所指?其後續效果又為何?亦有待釐清。 此外,何謂「給付不能」,民法對此並未明文規定其定義,我國實務亦僅提出依社會觀念判斷給付是否陷於不能之標準。所以,有關給付不能之定義自有必要更為周延詳盡之說明。抑有進者,所謂「債務不履行」,乃係指債務人違反其給付義務或附隨義務之行為,然而,為何民法將違反給付義務之行為區分為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以及不完全給付等三種類型?其實益與區別標準何在?亦值探討。針對以上各項議題,在本書中皆有完整之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