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行政爭訟制度有訴願程序與行政訴訟程序,智慧財產訴願之目的,係藉由智慧財產局與經濟部之行政自我控制,作為司法審查前之先行程序。依據訴願之決定內容,有撤銷訴願與課予義務訴願兩種類型。行政自我控制有不周詳處,須藉由法院對專利、商標及著作之行政行為作事後之審查,以司法審查之方式,確保法治國家依法行政之目的。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之類型,分為撤銷訴訟、確認訴訟、一般給付訴訟、課以義務訴訟及再審之訴。提起撤銷訴訟與課以義務訴訟,須經訴願程序,此為訴願前置主義。作者現從事智慧財產審判職務,本於教學及實務之經驗,本諸國內、外學說、實務見解及審判經驗,為總括及系統化之解說,並以例題之方式,說明及分析法律之原則,使實務與理論相互印證,將智慧財產行政與程序救濟轉化成實用之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