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勞動檢查之目的,旨在貫徹勞動法令,保障勞工權益,維護勞工安全與健康,增進勞資和諧,提高勞動生產力,促進社會建設及經濟發展。我國勞工行政機關早在民初北京政府時代隸屬內政部,後改隸工商部,民國16年國民政府設勞工局,處理勞工及農民保護事宜,民國17年勞工局併入工商部。民國20年工商部改為實業部,設置勞工司處理勞工行政業務,公布工廠檢查法,同時設置工礦檢查人員養成所,並公布檢查員任用及獎懲規定,為我國確立工礦檢查制度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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