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相關法規彙編(再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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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延攬及僱用外國專業人才,提升國家競爭力,「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業於106年11月22日經總統公布,並經行政院核定於107年2月8日施行,勞動部配合該法發布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許可期間一次最長核給5年、外籍藝術工作者核給個人工作許可、取得永久居留外籍專業人才的隨同居留成年子女得在臺申請工作許可等申請規定及書表。勞動部表示,依據「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4條及第7條規定,雇主欲聘僱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須符合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的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金融、法律及建築等8大領域所定外國人資格,並由雇主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經許可後,其聘僱許可期間最長為5年,不受就業服務法第52條最長許可3年的限制。目前科技部、金管會及法務部已將科技、金融及法律等3領域的外國人資格公告發布,勞動部配合發布應備文件規定,外國人符合上開規定領域及相關資格者,雇主申請聘僱許可的期限,得1次最長申請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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