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職權行使法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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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於民國92年6月25日總統公布,並於同年12月1日施行。由於警察職權之行使,涉及人民之權利,針對警察之臨檢,司法院大法官作成了釋字第535號之解釋,因此,也促成警察職權行使法早日的完成訂定。民國100年4月27日修正公布第15條條文,本條文之修正是因為檢肅流氓條例之廢止以及部分刑法之修正而修正,因此,本書的第二版修正乃因該條文修正而對內容重新予以修正。本書第三版係因有關資料蒐集部分,外國尤其德國立法與司法判決有些新的規定而加以介紹,以利我國未來修法之參考。本書是由兩部分構成:前半段為專著,是本人針對當時所發生之具體問題所為之敘述;而後半段則為逐條釋義。本次修正仍保留原來架構,但對本書中不合時宜或修正過的法條也一併修正,以符目前警察法規之規定。逐條釋義部分則參考最近有關文章及外國文獻有關運用科技工具則略有增加及介紹。警察職權行使法是一部分警察作用法,其內容包括總論、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即時強制與救濟。有關身分查證部分,是警察直接與民眾面對面之接觸,本法不在採用臨檢這一概念,而直接以『查證身分』代之。資料蒐集是警察行使職權重要之手段,因此,也有資料取得、儲存與銷毀之規定。而有關即時強制部分,則與行政執行法為重複之規定,但本法仍有些不同之規定。至於救濟方面,則屬於本法相當進步之規定,其中有關訴願與行政訴訟的救濟,主要是參考釋字第535號而來。


強制 以符 大法官 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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