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職權行使法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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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職權行使法於民國92年6月25日總統公布,並於同年12月1日施行。由於警察職權之行使,涉及人民之權利,針對警察之臨檢,司法院大法官作成了釋字第535號解釋,因此,也促成警察職權行使法早日完成訂定。本次修正部分,增加部分主要針對資料蒐集方面,由於科技進步,警察運用科技工具行使職權之情況大幅增加,也經常發生適用法律疑義之情形,本書除了對此進行理論說明外,並增加實務案例分析。就此部分另一位作者黃清德教授,對資料蒐集部分增加相關文章,對相關條文部分,亦有所補充。我國警察職權行使法是參考德國法而制定,德國法就此部分為因應反恐活動,對警察職權有所增加,值得我國借鏡,藉由本書相關理論與案例分析,期許對未來立法有所助益。本書是由兩部分構成:前半段為專著,是本人針對當時所發生之具體問題所為之敘述;而後半段則為逐條釋義。本次修正仍保留原來架構,但對本書中不合時宜或修正過的法條也一併修正,以符目前警察法規之規定。逐條釋義部分則參考最近有關文章及外國文獻有關運用科技工具則略有增加及介紹。警察職權行使法是一部分警察作用法,其內容包括總論、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即時強制與救濟。有關身分查證部分,是警察直接與民眾面對面之接觸,本法不再採用臨檢這一概念,而直接以「查證身分」代之。資料蒐集是警察行使職權重要之手段,因此,也有資料取得、儲存與銷毀之規定。而有關即時強制部分,則與行政執行法為重複之規定,但本法仍有些不同之規定。至於救濟方面,則屬於本法相當進步之規定,其中有關訴願與行政訴訟的救濟,主要是參考釋字第535號而來。


強制 大法官 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