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刑事司法程序大抵分為偵查、審判及執行三階段,唯有檢察官全程參與。檢察官實施偵查、提起公訴,是開啟法院審判的鑰匙。 如僅以審判為中心,忽視偵查、公訴與執行,無法建構完整刑事司法體制。依法院組織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各級法院或分院,均相對配置有檢察署,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所行使的職權即為檢察權,檢察官則為行使檢察權的主體。 目前國內對檢察實務運作之經驗中,主要關注在檢察人事制度及討論檢察一體、討論檢察官之司法官屬性,但檢察官的問題不只是地位保障的問題而已,而是檢察官的功能是否能真正發揮,才應該是思考的問題。 本書係作者於擔任檢察官期間,於實務上行使檢察官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指揮刑事裁判執行為出發,以現行法制結合理論下闡述檢察官檢察權的性質,行使原則、效力等理論的基礎上,重點研究了檢察權,闡述了各項檢察權的內涵和本質要求,又分析了其在實務運作中存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