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的創論,在於法理的闡微。用心的讀者不難察覺,作者於公法學的沃土上,對現有的法學種苗既能殷實呵護,又能不斷發現法學新品種。本書內容有些是行政法學既有問題的拓深,如:「行政法規競合時如何處理」、「行政處分附款能否嗣後追加」、「訴願程序中相對機關自我審查和答辯有無範圍」,另有些則是新問題的提出與探討,如:「時效取得公共地役的國家責任與窮困抗辯」、「窮辯性裁量權」、「行政處分和訴願決定的存續力有無相對性或絕對性」、「什麼是不真正共同處分」、「什麼是環保法上的有害性推定法則」、「對經聽證作成的處分能否提起訴願」、「訴願審議時外審委員應否過半」、「訴願相對機關不服訴願決定有無救濟途徑」、「在訴願與行政訴訟上委任不在籍代理人、隱名代理人或複數代理人其在途期間為何」、「什麼是訴願和行政訴訟程序上的失權」。相信這些問題的提出,不僅可以豐富我國行政法學的內涵,也可以提供對行政法學有興趣的讀者的新視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