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全志-卷十一、財政金融志‧銀行與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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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臺灣的銀行與保險事業始於日本統治臺灣時期;至民國40年代後期,政府在美國的壓力下逐步放鬆經濟管制,才使得中央銀行等在臺復業。民國50年左右,政府開放人壽保險與產物保險的營運執照。民國64年銀行法的修正,使臺灣的金融部門重整,且建立較為完善的中長期信用體系與貨幣市場。民國78年推動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臺灣保險業市場的開放,是在美國三O一條款的壓迫下實施。臺灣的銀行與保險業歷經國際化和自由化後,所需面對的考驗為「市場過小、競爭者過多」的局面。對過去受到政府保護設立的保險業與銀行業相繼進行營運上的調整,政府也透過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政策來鼓勵合併,以發揮規模綜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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