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行使審判權所為之確定判決,有拘束訴訟當事人及一定範圍內利害關係人之效力,但此等受判決效力所及之人基於訴訟權保障,就該判決形成之訴訟程序,則有參與訴訟,提出裁判基礎資料之權利,此乃憲法所揭櫫之程序(權)保障基本原則。為貫徹該原則,新民事訴訟法增訂職權通知及第三人撤銷訴訟等配套程序制度,賦予上開利害關係人以事前的及事後的程序保障,作為正當化判決效力擴張於該第三人之原則性及補充性基礎。為此,應據以重新構築判決效力主觀範圍理論。本書即係闡述訴訟參與保障與判決效力擴張兩者之應有關係,藉以界定訴訟繫屬後當事人之繼受人及訴訟擔當之被擔當人等範圍,並釐清既判力及執行力擴張於彼等之意義及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