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發審查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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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為調和專利權人與公眾利益,於授予專利權後設有公眾輔助審查之「專利舉發(無效審判)」制度,以期藉由公眾之協助,使專利權之授予能更臻正確無誤,專利侵權糾紛發生時,當事人亦可藉之請求撤銷專利權,以避免專利侵權。專利舉發因具有上述制度功能,故自我國專利法制定以來存在已久。不過,102年1月1日新專利法生效施行前,舉發制度主軸係將專利權利視為一個整體權利來架構處理,然而隨著鼓勵及保障專利發明思潮的影響,對專利權利的解讀,原則上,已放棄以往專利權整體概念,轉而採行各請求項均得單獨主張權利的方式,因此,新專利法就舉發制度進行了根本性的變革,導入逐項舉發、逐項審定制度同時完善舉發審查程序,配套修正了專利法第71條至第83條、第119條、第141條、149條及第35條等相關規定。此次專利舉發基準即配合上述專利法修正重點,進行全盤性之檢視修正,並與新專利法同步於102年1月1日起施行。基準研議期間,除針對條文修正重點,參酌國外相關規範,明定其適用情形外,亦就條文間配合關係及實務操作上所可能衍生之問題,加以研析。部分課題,尚肇因於整體制度規範,未如初始規劃般全盤導入如國際立法例之無效審判制度所衍生,同時亦為我專利法制下所獨有,導致在缺乏相關參考資料下,各項課題處理的複雜性與困難度。本書即嘗試配合專利舉發審查基準之章節架構,融入各項課題說明並闡述其最終處理原則之規劃考量,以期能在專利舉發制度與相關基準規範的理解運用上,略盡綿薄。最後,新修正專利法於102年1月1日生效施行後,就第32條有關同一人同日以相同創作分別申請發明及新型專利之一案二請情形,經委員提案修正,將其法律效果由原有之「權利擇一」改為在申請時如已分別聲明的前提下,得享有「權利接續」之利益,並於102年6月13日起生效施行。從而,亦導致了第32條新、舊規定間應如何適用相關法律規範,以處理舉發爭議的問題。舉發基準為此,亦再作修正,本書亦將於相關章節中一併加以納入並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