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有部分之物權性與分別共有人相互間之債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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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首先論述應有部分之物權性,乃一方面賦予各分別共有人與所有權相同之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之權能,使應有部分成為各分別共有人得加以自由支配之獨立的財產權之客體。同時,因每一應有部分皆抽象存在於共有物之全部上,所以應有部分另一方面又令分別共有人全體共同的擁有共有物之所有權,進而對共有物具有共同不可分割之支配力。其次,在此等共同不可分割支配力之基礎上,乃令分別共有人全體形成一共有關係之組織體,此等共有關係之組織體乃係一法定債之關係,惟此等法定債之關係之內容,尚有賴於分別共有人全體同意或管理契約或其多數決調整或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