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國際最高審計機關組織於西元1977年利瑪宣言指出,政府審計為任何管理制度下不可或缺的一環,審計本身並非最終目的,而是為了及早發現違反法令規定,及財務管理未具經濟、效率、效果性等情事,俾利及時督促採取改正行動、促使相關人員負責、督促研謀預防措施,或至少降低發生的可能性。本專案審計報告揭露臺中市地方稅稽徵業務辦理情形,因104年度辦理地價稅、房屋稅、印花稅、使用牌照稅徵課業務未臻落實及102至104年度地方稅欠稅防止與清理情形未盡嚴謹,不符社會公義,經審計機關促請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檢討改善,已補徵稅款,並清查釐正稅籍資料,以維護租稅公平。
使用牌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