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依據107年6月19日第5屆第43次會議決議修正之和權利定義(詳附錄一),作為監察院調查案件人權性質分類之參考依據。本書依據上開定義,由監察委員擇選107年調查的人權案件,分別就自由權、平等權、司法正義、生存權、健康權、工作權、財產權、居住權、文化權、教育權、環境權及社會保障等12個類別解析各權利之內涵,並輔以各機關於監察院調查該等案件後之改善情形,供各界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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